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所需要进行的登记注册主要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登记、注销登记、异地经营登记和重新登记。
1.开业登记
公民为成立个体经营实体,获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而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的登记注册,通常称之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的开业登记。
2.变更登记
个体经营实体由于己汝册登记的经营事项变化而必须按规定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地变更经营事项的登记手续。凡经营场地、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字号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合伙和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更换经营负责人的,都必须办理变更登记。
3.停业登记
个体经营实体由于某些原因需临时性、短暂时问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技规定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停业登记。办理停业登记时,需申报停业的理由、起止时间和期限,并将营业执照暂交驻地工商所保管。
4. 注销登记
个体经营实体由于某些原因不再从事原生产经营活动而按规定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就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起因和时间等事项进行申报以求获得核准的登记手续。
5.异地经营登记
《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经营实体可以异地经营,其因异地经营的需要而办理的登记手续称为异地经营登记。在此,一般是指个体经营实体如需外出到县级主管登记机关辖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须办理异地经营登记。
6.重新登记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因更换经营者,须按规定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先办理注销登记,再办理注册登记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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