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与个人合伙进行营业登记时,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一般条件和特定条件。
一般条件:
1.人员条件
除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在职职工以外的人员,都可以从事个体经营。具体包括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退休人员、在职科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侨居我国的外国侨民等。
2.户籍条件
有当地户口或有居住地和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外国侨民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和当地政府证明。
3.场地条件
要有相对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自有场地的产权证明或合法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件。
4. 经营范围条件
大致范围界定在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其他,一般兼营与主业相近的共他业务。
特定条件:
某些特定行业的经营,须有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经营许可证》以及经营合格证或技术合格证等。如开矿、木村加工、建筑装修、饮食食品加工、建筑设计、旅店、烟草经营、农机修理、计量器修造、文化娱乐、易燃易爆物品经音等,必须持有业务主管部门签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合格证,再经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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